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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工作纪律“二十个严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

 

严明工作纪律“二十个严禁”

 

1、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严禁违反《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以任何形式搞变通、打折扣。

3、严禁有法不依,开“天窗”、留“后门”,超出权力清单设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4、严禁收受服务对象和个人(患者及其亲属)的礼金、“红包”、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5、严禁超标准接待,出入娱乐场所、会所会馆。

6、严禁参加、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种聚会、宴请活动。

7、严禁参与各种迷信活动。

8、严禁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9、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牌、下棋、看视频、玩游戏、工作日饮酒及酒后上岗等。

10、严禁对患者及陪护人员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患者及与患者争吵,增加患者心理负担。

11、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销售企业(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营销人员提供医药处方、医疗用品数量等有关信息。

13、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14、严禁兼职从事药品、试剂、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与医疗业务有关的销售工作以及其他兼职工作。

15、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违规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16、严禁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自制药品、制剂。

17、严禁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及搭车检查、开药、治疗等行为。

18、严禁出具各类虚假的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违法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19、严禁在药品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时实行“开单提成”,并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20、严禁卫生行政人员在执法办案中越权执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执人情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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