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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医院廉洁从业“十二不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

忻州市人民医院廉洁从业“十二不准”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宴请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院纪委,由纪委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临床医疗服务、办公用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通过转介病人到其它医药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四、不准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其它经营性活动,牟取个人私利。

五、不准故意刁难、推诿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六、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挂钩,或私自利用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登统处方或为统方提供便利收取好处。

七、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八、不准私设“小金库”。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严禁科室和个人私收费、私卖药、私卖器材及其它用品等。

九、不准违反国家药品集中招标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器械等,不擅自使用未中标药品、器械。

十、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与制剂。

十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开搭车药品、做搭车检查。

十二、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出据虚假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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